当前位置:北京发明协会  >  协会动态

首都科技创新券推荐机构北京发明协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5-07-21  来源:北京发明协会       
分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首都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京财科文〔2014〕2515号)的通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盘活首都优势科技资源,降低协会会员单位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创新投入成本,聚焦科技创新活动,促进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与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产学研用合作,依据《首都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主要用于鼓励会员单位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充分利用国家级、北京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以下统称“实验室”)的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由政府发放。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向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购买科研活动时使用。收取创新券的单位持创新券到指定部门兑现。
 
  第三条创新券专项资金来源于市财政科技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
 
  第四条北京发明协会作为创新券推荐机构,主要服务会员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负责向北京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公室申请一定额度的创新券并组织发放,保障创新券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创新券支持对象为会员中的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对其与指定实验室围绕科技创新创业开展的测试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技术解决方案或购买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等科研活动给予资助。创新券只支持科技创新创业而开展的科研活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
 
  第六条北京发明协会负责通过北京发明网(http://www.bj-fm.com)发布创新券申请通知,并组织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进行申报,择优选取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发放创新券。择优标准:
 
  (一)符合北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优先;
 
  (二)具有研发类技术创新特征显著的项目优先;
 
  (三)在北京发明创新大赛中的获奖项目优先;
 
  (四)近两年未申请过创新券或未承担过科技项目的优先;
 
  (五)创新券使用未出现违规或者被收回的优先。
 
  第四章申报方式
 
  第七条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登录“首都科技创新券申报系统”(网址:http://www.cxq-bj.cn)(以下简称“申报系统”),填写电子版《首都科技创新券申报信息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扫描后上传。
 
  第八条除网上申报外,小微企业还应向北京发明协会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北京发明协会科技创新券申请表(加盖公章);
 
  (二)科技创新券申请企业承诺函(加盖公章);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加盖公章)。
 
  (八)其他证明文件。除以上文件外,同时还可提供计划使用创新券的科研活动简介或项目计划书等有利于自己申请取得创新券的证明材料。
 
  创业团队网上提交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北京发明协会科技创新券申请表;
 
  (二)科技创新券申请创业团队承诺函;
 
  (三)负责人身份证等个人信息文件;
 
  (四)该创业团队获奖证明文件;
 
  (五)其他证明文件。还可提供计划使用创新券的科研活动的简介或项目计划书等有利于自己申请取得创新券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发放流程
 
  第九条北京发明协会负责对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网上填写的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创新券额度,拟定发放创新券的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名单和金额,报北京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公室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北京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北京发明协会将创新券发放给通过审查的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可通过系统查询和使用创新券。
 
  第六章使用方法
 
  第十一条申请到创新券的企业和创业团队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与实验室的合同签订,如有特殊情况需书面申请,否则将收回已申请到创新券。
 
  第十二条合同中除创新券金额外的现金发票必须在创新券有效期内开据。
 
  第七章评价管理
 
  第十三条北京发明协会每年对本年度申报科技创新券的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开展创新券工作进行评价,同时作为企业今后申请创新券的重要依据,对没能在有效期使用或者违规使用创新券的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将取消其下一年度的创新券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为了维护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北京发明协会对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交的注册资料、科研活动内容等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五条其他相关规定参照《首都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